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刑法 >> 词条信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犯罪主观方面

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区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记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所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严重后果”,有待司法解释明确。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谓后果严重,目前有待司法解释,实践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后者是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具有对国家安全和秘密产生重大影响或破坏性的犯罪,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性质就比较严重,因而刑法未规定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法条规定了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