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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②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③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户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④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②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把握两点:  (I)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获得集资款而故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l是:(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已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在,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本罪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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